好炸裂的诉讼请求,开启了民附刑的先例?!

李沧发布   2023-08-18 23:14:34

在网络冲浪的月半,本以为自己身经百战,已经见过那些令人抓狂的诉讼文书


(相关资料图)

算命先生说“诉讼时机不对”的撤诉申请书:

语言简练但怀疑字号不符合规范的答辩状:

寻医问药的诉讼请求:

正当月半以为自己可以刀枪不入的时候,没想到,更炸裂的出现了——

“在法庭调查阶段,最终明确其诉讼请求为:1.判决整形外科医院向安某退还3000元医疗服务费;2.要求法院严惩医院, 枪毙主治大夫陈某 。 ”

看到第一项诉讼请求,还好,也算正常,看到第二项,直接王炸——“要求枪毙主治大夫”。

也在网络冲浪的法律人们留下了精辟的评论——“ 开辟了民附刑的先河 ” 。

你会不会想问:“律师没劝过吗?”

答:没请律师,而且不止诉讼请求,看了判决书,一审、二审都十分炸裂。

#01

亮点一:”我有证据,但坚持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希望被告自己交代“。

安某上诉请求:1.重审此案;2.判决整形外科医院向安某退还3000元医疗服务费;3.判决整形外科医院赔偿安某因其过错给安某造成的损失暂计1万元(实际以鉴定结果为准);4.判决整形外科医院向安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5.吊销陈某职业资格,终身不得从医。

事实与理由:整形外科医院提交病例中部分内容为伪证,系为掩盖安某第一次手术时间。整形外科医院提交的病例中并没有“手术师:陈某,麻醉师:陈某”的内容,整形外科医院律师也未提及,系伪证。整形外科医院出具的病例“安某系 48年右眼睑天生单眼皮 ”与术前术中术后三组照片中的第一组矛盾,系伪证。在第一次庭审中,法官建议安某提交刑事诉讼起诉书,安某本着不诬告陷害并且希望整形外科医院自己坦白的原则,坚持提起民事诉讼。 在第二次庭审中,法官问安某有没有新的证据提交,安某答复有新证据,但坚持“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希望整形外科医院自己交代,而整形外科医院律师以自己不懂医疗问题为由无法在法庭上回答安某及法官对证据的质疑。 后法官询问安某是否可以调解,安某答复愿意配合法官调解。在这种情况下, 安某没有机会也不愿意将证据提交给不懂医的律师和不懂法的医生及其他人。 安某至今都没有收到庭审过程中及判决书中所提及的整形外科医院提交的安某的病例。

接着整形外科医院辩称:安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安某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安某的第3、4、5项上诉请求超过一审诉求范围,对该部分内容不同意调解。

#02

亮点二:一审的诉讼请求变了三次,赔偿→要求赔1000万→要求枪毙。

安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决整形外科医院向安某退还3000元医疗服务费;2.判决整形外科医院赔偿安某因其过错给安某造成的损失暂计1万元(实际以鉴定结果为准);3.判决整形外科医院向安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2022年8月5日庭审中,安某明确诉讼请求为: 1.判决整形外科医院向安某退还3000元医疗服务费;2.判决整形外科医院赔偿安某因其过错给安某造成的 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万元。

在法庭调查阶段,安某最终明确其诉讼请求为: 1.判决整形外科医院向安某退还3000元医疗服务费; 2.要求法院严惩医院,枪毙主治大夫陈某。

PS:法庭调查的阶段改的诉讼请求,主打个措手不及!虽然不知道为啥诉讼请求变了这么多次,但是比起枪毙,突然觉得100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也没那么震撼了。

#03

亮点三:法院一本正经地驳回枪毙的诉讼请求。

关于安某要求法院严惩医院, 枪毙主治大夫陈某一节,其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法院依法驳回安某该起诉:安立与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安立与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是: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来源:北大法宝学堂